字體顏色:
[紅]
[黃]
[藍]
[綠]
保護視力色: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恢復默認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寧夏永寧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市屬駐永各單位:
《永寧縣住宅小區公共收益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試行)》已經永寧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永寧縣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寧縣住宅小區公共收益資金規范管理
和使用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指導我縣住宅小區公共收益資金的管理使用,規范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行為,維護業主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永寧縣行政區域內的物業住宅小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收益范圍。本辦法所稱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于生產、經營、租賃等獲取的收入。一般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非規劃類車位、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及投放快遞柜、牛奶柜等設施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業主共有場地、燈箱、單元門、外墻、屋面、圍墻、大門道閘等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利用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等設置室內廣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文體設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業主共有的配套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對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基站等設備所收取的占地費或場地費;
(七)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
(八)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四條 公共收益的獲取。小區公共收益的獲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用途,不得妨礙業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業,不得影響物業使用安全。簽訂公共收益合同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成立業主大會前),利用非規劃類車位、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獲取的收益,由物業服務人代為收取、保管業主共有收益資金的管理費(指人工費、設施設備養護費、能耗費、企業管理費等費用)扣除比例應當在前期物業招標文件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物業服務人簽訂合同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備。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管理費按不超過收益資金的20%扣除。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或招標文件明確。
(二)業主大會成立后,公共收益的獲取應當依法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一定金額范圍內業主公共收益資金的獲取。
(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將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小區公共事務公示欄予以公示,內容應包含共用部位具體位置、公共收益來源、收益周期、收入金額、管理成本、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五條 公共收益的權屬。小區公共收益扣除管理運營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公共收益管理運營成本比例由業主大會確定,并在合同中明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鄉鎮(街道)社區組織業主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收益的30%。
第六條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體。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委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公共收益摸底清理、建冊備案,規范共有資產出租和合同管理,明確公共收益歸屬范圍。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公共收益的監督主體。業主委員會負責具體執行,需定期公示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質詢。業主個人有權查詢公共收益明細,對異常情況提出異議。對業主存疑情況,由業主大會委托第三方專業審計公司對公共收益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賬目透明。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但需單獨列賬并向所在社區(村)報備,接受小區日常監督。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公共收益公示,指導業委會和物業規范管理,組織年度抽查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開展日常監督,審核合同并參與共管賬戶管理,定期督促公示公共收益。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人員培訓教育,提高依法依規履職能力。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日常檢查、聯合抽查等方式監管物業企業,對違規行為責令整改,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條 公共收益的經營管理。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成立業主大會前),小區公共收益暫由物業服務人經營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小區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經營管理,若業主大會對經營管理有相關決議,則以業主大會決議為準。公共收益經營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社區(村)備案,合同中要明確管理運營費用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任期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第九條 公共收益的賬戶管理。公共收益監管賬戶是指前期物業服務人在銀行開設的,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在銀行代為開設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開設一個專戶存儲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公共收益應當專戶儲存、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管理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公共收益相關會計資料。
第十條 公共收益的適用范圍。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大會同意,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費用和共用設施設備保險;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費用;
(三)籌備成立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四)業主委員會的報酬或補貼;
(五)對公共收益的審計、信息公開費用、稅費;
(六)抵扣物業服務費用或水電公攤費用等合法支出;
(七)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費用。
公共收益管理單位應在小區管理規約、公共收益使用辦法中約定公共收益列支的相關內容,應當制定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決定后使用公共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十一條 公共收益使用程序。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成立業主大會前),由物業服務人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業主公共收益資金用途、預算、項目實施時間安排、監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審計審價等內容。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后,符合適用范圍的提交全體或相關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由物業服務人組織實施。
(二)業主大會成立后,符合小區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全體或相關業主進行表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三)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一定金額范圍內業主公共收益資金的使用。在符合緊急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下,優先使用公共收益,使用前,由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并提交小區物業管理三方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直接使用小區公共收益。
第十二條 公共收益的公示管理。公共收益應當單獨列賬、按規定公布賬目。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于每半年度末對公共收益予以結算,并在每半年度首月15日前將具體收支事項明細表公示張貼于小區公共事務公示欄,也可通過小區業主微信群等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公示期不少于1個月。公示情況同步報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留檔。業主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人等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的5日內接受業主查詢。業主對查詢內容仍有異議的,由所在轄區社(村)區居民委員會聘請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公示。
第十三條 公共收益的指導監督。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成立業主大會前),對公共收益累計金額在10萬元(含)及以上的小區,物業服務人應當將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納入年度財務審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審核。
(二)業主大會成立后,對公共收益累計金額在10萬元(含)及以上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務審計,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審核。審計費用從小區公共收益中列支。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在換屆小組的指導下將公共收益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換屆財務審計。
(四)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大會成立后以及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符合審計條件的,審計結束后均需將審計結果在物業小區公共事務公示欄和客服前臺公告30日,并接受業主查詢。
(五)業主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或公共收益變動異常的,經業主總戶數和總面積數20%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另行審計。審計結果異議成立的,審計費用從小區公共收益資金中列支;審計結果異議不成立的,審計費用由聯名業主共同承擔。
(六)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違反本小區公共收益歸集使用行為的,業主可以向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公共收益的移交形式。
(一)物業服務終止或更換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10日內,由物業服務人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公共收益相關資料,包括憑證、報表、對賬單等。無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資料保存。
(二)成立業主大會后,物業服務人應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收益明細賬目和相關憑證移交業主委員會,有關資金應在街道(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管下進行移交。
(三)街道(鄉鎮)組織換屆小組進行換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小組成立10日內,將公共收益相關資料移交換屆小組。換屆小組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10日內,將其保管的公共收益相關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四)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或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公共收益相關材料移交社區居民委員會暫時保管。待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與其進行移交。
(五)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移交公共收益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辦法如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首頁
今日永寧
政府信息公開
政務服務
政民互動
走進永寧
寧公網安備6401210200002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