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顏色:
[紅]
[黃]
[藍]
[綠]
保護視力色: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恢復默認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寧夏永寧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市屬駐永各單位:
《寧夏永寧工業園區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試行)》已經縣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永寧工業園區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試行)
為加快盤活寧夏永寧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閑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拓展產業發展空間,推動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銀川市關于推進閑置低效用地盤活利用促進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文件精神,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落實自治區、銀川市土地集約利用決策部署,遵循“增量用地標準供、存量用地規范用”的工作思路,利用1—2年時間,全面清查園區閑置低效土地情況,建立標準、分類推進、完善政策、健全機制,有效破解低效用地“認定難、盤活難、處置難”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行得通、管得住、利長遠的長效機制和制度體系,建立健全企業市場化退出機制,形成園區節約集約用地新路徑。對于新增用地,嚴把前端,原則上園區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宗數20%以上采取“標準地”供應,從源頭上減少閑置低效用地問題的產生。閑置土地處置率每年達到園區閑置土地總量的20%以上,工業類園區用地產出強度年均增長8.5%以上,實現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
二、工作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原則。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引領作用。必須堅持先規劃、后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結合區域發展要求開展詳細規劃,全面落實各項約束性指標和管控要求,加強實施監督,健全制度保障。
堅持依法依規原則。處置程序要依法依規,確保不產生新的遺留問題。既要尊重歷史,又要充分考慮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分類處置原則。由園區選取一批亟待盤活的閑置低效土地,依據項目地區、地段、類型、功能的不同,選擇最適合的處置方式,分情況、分批次、分類別推進處理,不搞“一刀切”。以“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的方式,形成一批成功的處置案例。
堅持統籌協作原則。強化園區、部門聯動,建立信息共享、相互銜接、協同配合、履約監督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土地高效利用,營造公平有序的土地盤活市場環境。
堅持科學招商原則。閑置及低效工業用地盤活,納入園區統籌招商,重點鼓勵引進與園區主導產業配套性強、科技含量高、發展潛力好、產出效益高的優質項目。
三、處置范圍及認定標準
(一)閑置用地。主要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建設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
(二)低效用地。主要指未被認定為閑置用地,存在開發未完成、開發不達標等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企業自身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動工期限6個月不滿1年未動工的;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用地。
2.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期滿,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已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但不足80%的;或尚有成片空閑超過10畝,按空間規劃可單獨開發而未開發的;或建設工程投資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和向國家繳納的稅費)已超過總投資額的25%,但不足40%的;或項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未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60%的用地。
3.項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數低于30%,或容積率低于對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80%的;項目已建成且已經具備生產條件,但企業處于未投產狀態1年以上的,或雖有生產但未繳納過稅收的時間達2年以上(含2年)、未達到土地出讓、投資合同(協議)約定條件的用地。
4.已竣工投產工業項目地應納稅額連續3年欠稅,繳納入庫稅額占三年應納稅額之和不足40%的。
5.企業無法改善經營狀況導致停產或半停產2年以上,無主營業務收入或已轉租給不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的土地、廠房。
6.園區中布局散亂、利用不集約、建筑危舊廢棄或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廢棄廠房。
7.園區中屬于“爛尾工程”的商業服務業用地。
8.列入《園區主導產業指導目錄》內禁止類、淘汰類目錄的項目用地。
9.不符合安全生產、環保和消防等要求,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依法需要關停的項目用地。
10.按照城鄉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需搬遷的項目用地,及其他認定需列入低效用地再開發的項目用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閑置低效用地認定主體
1.閑置土地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園區管委會梳理出的閑置(涉嫌)工業土地進行調查與認定,會同園區管委會、發改、財政、住建、司法、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對轄區內的工業項目用地進行清理調查,對符合認定標準的,納入閑置土地用地臺賬。
2.低效用地
寧夏永寧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對梳理出的低效用地進行處置,會同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司法、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對轄區內的工業項目用地進行清理調查,對符合認定標準的,納入低效工業用地臺賬。
五、處置方式
(一)閑置用地處置方式
1.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可采用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
2.因企業原因造成閑置。可采取幫扶、約談、收取閑置費等措施,督促企業限期開發。對確實無法開工建設且閑置時間滿兩年以上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
3.其他原因造成閑置。在依法拍賣時,園區應與司法機關充分溝通,針對后續產業發展是否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發展達成處置意見后,開展后續處置措施。
(二)低效用地處置方式
1.退二進三一批。根據園區或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已經規劃為其他土地用途的園區現狀工業用地,可列入“退二進三”范疇,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涉及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的相關地塊在完成土地污染狀況調查并評審通過前,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或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不得辦理供地、變更登記手續。在符合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要求前提下,發展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有重點、分層次、分區域、分時段的進行土地用途變更后開發建設。
2.依法收購一批。政府依法收購的情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及不符合園區安全、環保、規劃、產業定位要求,且按照規定無法完成自主改造的;未能按照入園協議限期開發約定完成開發的;招商合作開發未達到約定條件的。可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3.增產擴能一批。對因無法改善經營狀況而閑置廠房的,可向園區提出申請,由園區引進其他同類企業生產經營。對節約程度低的土地,可以通過鼓勵企業追加投資,擬訂土地再開發方案,調整內部布局、騰出土地用于擴大再生產新建標準廠房,還可以租給與本企業相關聯的上下產業鏈企業使用。采取分割轉讓的,轉讓后不得影響產業鏈延續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招商引進一批。對于產權明晰但無能力獨立完成投入建設或提升改造的企業,在約定開發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內,可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引進符合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的新企業合作投資、共同開發。
5.限期開發一批。由園區與企業簽訂限期開發協議,約定繼續開發并達到開發要求的相關事項,繼續開發完成期限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年。若在規定時限內未達到限期開發協議完成要求或土地使用權人拒絕簽訂協議的,列入全縣社會信用黑名單。
6.稅費征繳一批。對欠繳稅費等的低效用地,嚴格落實“應收盡收、應追盡追”原則,做好相關規費、稅費的征繳追繳工作,對未按時繳納的,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予以處置。
7.連片開發一批。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土地并集中改造開發,發展符合園區定位的產業。自然資源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依法依規將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記。
8.轉讓盤活一批。充分利用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系統,交易雙方可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及時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出讓合同約定和園區備案核準的前提下,可自由交易。
六、扶持政策
1.自行改造支持。鼓勵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實施二次開發新建工業廠房或增加原廠房層數與容量,提升產業載體質量,在控規范圍內提高現有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及房屋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涉及土地用途變更的(不含商業或住宅開發),經批準后可按照新用途重新計算出讓年期,并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價款。產業用地兼容科創、研發、銷售、物流、實訓等多種用途的,探索以主用途方式供地。
2.撤并重組支持。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方式盤活土地,對采取兼并重組方式的企業,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規定的,依據相關稅費政策要求,企業自行判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留存資料備查。
3.分割轉讓支持。鼓勵通過分割轉讓方式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空閑土地等低效用地和空閑廠房發展新興產業,此類分割轉讓的土地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已建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分割轉讓的,應當按照房地產權統一的原則辦理分割轉讓手續,且轉讓后不得影響產業鏈延續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工業項目配建的行政辦公設施、生活服務設施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因司法處置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除外。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產業用地,鼓勵實行“預告登記”先行轉讓盤活利用。
4.全流程服務支持。審批部門按照方便土地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企業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核查監管,全面實行分階段施工許可和多證聯辦極簡審批模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先行核發基坑施工許可證,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消防設計審查,不斷優化項目審批流程,進一步壓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時間。
5.金融服務支持。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充分落實企業兼并重組優惠政策,鼓勵通過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企業開展低效閑置土地處置。推動金融機構、企業的信息互通,深入推動政銀企合作,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并購”貸款,支持企業重組并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處置不良債權,盤活閑置低效用地。
6.法律服務支持。指導公證機構開通土地使用權人法律服務綠色通道,組建專門團隊,縮減辦理時限,為企業提供公證等法律服務優先受理、優先辦理等便捷服務。
7.申報上級政策支持。發改和園區幫助二次開發項目積極向自治區、銀川市申請各類產業扶持政策。
七、工作保障
(一)落實主體責任。園區管委會作為閑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相應領導機制和推進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組織落實轄區內閑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積極做好有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具體實施工作。
(二)確保依法處置。各相關部門要依據法規開展閑置低效用地的盤活利用工作,實現盤活利用的土地權屬清晰、補償到位、繳罰有據、無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對不配合開展處置工作、不依法繳納罰款等違法違規的情形,各相關部門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并將相關情況納入全縣信用評價管理,確保盤活利用有理有據、落實到位。本方案未涉及的按照國家、自治區、銀川市相關政策執行。
(三)嚴防用地增量。推行新增工業用地項目入園“標準地”聯合論證制度,嚴格把關園區項目引進,針對不同園區、不同項目,明確不同的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產值、畝均稅收標準。項目建成后,開展績效評價,達不到園區標準要求的,要按照工業標準地進行出清,最大范圍減少閑置低效土地增量。
(四)強化政策宣傳。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處置閑置低效用地的重要意義,把政策講清,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同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作用,達到處置一宗、帶動一批、影響一片的效果。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附件:1.寧夏永寧工業園區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2.寧夏永寧工業園區閑置低效用地臺賬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首頁
今日永寧
政府信息公開
政務服務
政民互動
走進永寧
寧公網安備6401210200002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