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5-0050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 發布機構: | 永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03 |
| 責任部門: | 永寧縣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 2025-09-03 |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寧夏永寧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市屬駐永各單位:
《永寧縣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制度(試行)》已經永寧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永寧縣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寧縣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以下簡稱公共收益)的管理,維護住宅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住宅小區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經營本小區公共收益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小區公共收益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聘請或錄用近三年內因經濟類犯罪或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構或財務人員。
第五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二章 小區公共收益的收入來源
第六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區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部分)
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小區的圍墻、小區出入口或者大門、建筑物外立面、樓道、屋面、電梯、外墻、道閘等所得的經營收入;
(2)利用公共場地、公共道路停放車輛收取的場地使用費;
(3)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快遞柜等收取的進場費;
(4)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5)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處置經業主同意報廢的共用設施設備回收殘值產生的收入;
(7)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收入。
第三章 授權經營管理
第七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經營,經營期限為五年,委托經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任期。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議對公共收益進行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分配。
第四章 專戶管理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開設小區公共收益專項銀行賬戶。
第十條 小區的公共收益應當實行專戶管理,禁止與其他賬戶共用。專戶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資金往來應均在該賬戶內進
行。
第五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條 合同公示:業主委員會簽訂公共收益經營管理合同或者協議的,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日內,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季度公示: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在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況也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送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年度公示:業主委員會公示當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應當將該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況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條公示內容期滿未收到20%以上業主書面異議的,視為通過。業主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接受業主查詢。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拒不公示收支情況的,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督促其限期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逾期未聘請的,由所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并公示,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經本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
(1)維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區共有部分;
(2)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公共開支;
(3)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
(4)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第十七條 本小區公共收益不得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股票等高風險金融產品,不可將公共收益用于對外擔保。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購買國債的,應確保公共收益日常使用。
第十八條 正常情況下,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
(1)單筆支出總金額為5000元及以下,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以事后審核及提供相應發票等方式,依法依規撥付使用,每季度累計撥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50%。
使用程序: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應當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預算費用、施工單位選定方式等,形成會議紀要,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后實施,并提供相應發票進行資金撥付。
(2)單筆支出總金額為5000-50000元,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各樓棟業主代表,共同議事前審核及提供相應合同、發票、清單等有效證明材料等方式,依法依規撥付使用,每季度累計撥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90%。
使用程序:
①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參加人員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各樓棟業主代表),確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應當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預算費用、施工單位選定方式等,形成會議紀要。
②經半數以上與會人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將使用方案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提倡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③公示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根據確定的使用方案,結合相關合同、發票、工程驗收單、工程結算單、小區公共收益銀行專戶匯款回單等公共收益使用有效證明材料,撥付資金。
(3)單筆支出總金額超過50000元,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使用程序參照《銀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業主委員會應在資金撥付后3日內在小區公示支出事由、金額及憑證。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使用程序參照《銀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授權決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在所在小區公示無異后,應當及時向小區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村)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一條 異議處理:
(1)業主對公共收益使用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屆滿前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提交實名書面意見,書面意見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2)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黨組織的指導和監督下認真配合所在社區(村)調查,加強與異議業主的溝通,并暫停撥付公共收益。若調查未發現違反公共收益使用規定的,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鄉鎮)、紀委及轄區人民政府,并依照規定申請撥付公共收益。
第七章 移交
第二十二條 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應當將公共收益及其經營收支賬目等資料完整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后,將公共收益及其經營收支賬目移交居(村)民委員會代管。
第八章 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取。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財務審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村、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住宅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顯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審計報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條 業主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質詢,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答復。經占全體業主比例的20%業主聯名質詢并提請本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項復審的,復審后異議成立的,復審費用可從公共收益中列支;復審后異議不成立的,復審費用由聯名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委員會受到質詢,在專項復審評價期間,公共收益禁止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街道(鄉鎮)有權責令改正并公示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暫由社區(村)民委員會代行。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單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制度如有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