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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文件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寧政辦〔2015〕16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寧處非發〔2019〕4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舉報線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簡稱“舉報人”)通過非法集資舉報電話、郵寄書信、電子郵件、舉報平臺、來訪等渠道,在處非辦、金融管理部門范圍內,提供實名、聯系方式,以客觀真實的線索和證據舉報、揭發縣內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并列入本辦法規定,面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行為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部門的批準、有審批權限部門超越權限的批準),集資機構或集資者不具備主體資格,假借合法經營,并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對不特定對象以高息利誘等方式非法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
(二)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等真實內容,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
(三)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期貨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四)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預付卡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六)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七)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九)以“金融創新”“區塊鏈”為幌子,通過發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以簽訂虛假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一)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用高利誘導加盟投資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二)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及不具備房產銷售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期權等方式非法集資的;
(十三)以發展農村連鎖經營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四)利用變相傳銷或秘密串聯等形式非法集資的;
(十五)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六)以委托理財、投資入股、投資理財增值等方式,高息利誘社會公眾投資進行非法集資的;
(十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集資的;
(十八)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委、自治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非法集資行為;
(十九)非法集資領域涉黑涉惡行為;
(二十)其他非法集資行為。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四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合同、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三)舉報內容未經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接到舉報后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獎勵:
(一)受理舉報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授意其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予以獎勵;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地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該案件辦理地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舉報方式及獎勵標準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當面、現場舉報,也可通過信件、電話、郵件進行舉報。
舉報信箱:永寧縣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址:永寧縣寧和北街金融巷財政局(處非辦)
舉辦電話: (一)永寧縣處非辦:0951-8020837
(二)永寧縣經偵大隊:0951-8610575
舉報郵箱:永寧縣處非辦:ynxjrgzj@163.com
第八條處非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線索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篩查,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線索轉縣公安部門查證,經公安部門查證后,會同縣公安、市場監管、法院及行業主(監)管部門對舉報線索進行共同認定,認定結束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本辦法共同確定獎勵分級標準。認定結果以《舉報人獎勵申請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舉報人,在舉報人提交《舉報人獎勵申請表》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線索獎勵分級標準,由各級處非部門金融管理部門組織復審后,向舉報人發送《舉報獎勵通知書》,填寫《舉報人獎金發放登記表(回執)》,為舉報人兌付獎勵;公安部門接到查證事項后,確定是否可作為立案依據或對案件查處、偵破有幫助,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查證意見反饋舉報受理部門。情況復雜的,經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兌付工作完成后,縣處非部門及時向自治區處非辦、銀川市處非辦及同級行業主(監)管部門進行通報,并做好備案工作。
第九條舉報獎勵標準根據公安部門查證的反饋意見,結合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范圍及性質等因素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并提供部分有力證據的,且舉報內容經縣處非部門和縣公安部門共同查證,經認定與違法事實相符,并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給予1000-3000元獎勵;
二級線索:提供詳實的舉報內容,被縣處非部門和縣公安部門共同查證屬實,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行為,但情節較為輕微,不構成立案標準的,給予3000-5000元獎勵;
三級線索:被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公安部門通過舉報線索立案偵查的,經認定后,給予舉報人10000-30000元獎勵;
四級線索:舉報涉嫌犯罪事實確鑿,被公安部門偵破后移交縣法院做出判決的,經認定后,給予舉報人30000-50000元獎勵;
五級線索: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或者涉及集資參與人數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非法集資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經認定后,給予50000-100000元獎勵。
第十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以郵局、快遞郵戳或當面送達舉報人的簽收日期為準)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須出具舉報人委托書)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兌付舉報獎勵資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兌付的,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獎勵。
第四章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縣處非部門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經查實發現舉報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提供虛假線索,誣告或者惡意騙取、冒領獎勵資金等行為的將撤銷舉報獎勵,已兌付獎勵資金的,由相關部門共同進行追討,并將舉報人有關情況記入個人征信檔案和舉報人信用記錄,情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縣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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